朱瞻基改革监察制度触摸明朝那些事儿pdf电子书的辉煌
当明宣宗即位时,京城都察院的风气堕落不堪。为了扭转这一局面,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对都察院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重新定义。在宣德三年(1428年),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以接替刘观。此后,北京和南京都察院中的43名官员因其表现不佳而被罢免,其继任者均需接受严格的考核。明宣宗进一步规范了都察院的运作程序和组织结构,同时扩大了其职能。这包括负责重建兵力目录以及监督边疆各省的情况等。自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明朝特别规定了一系列御史监察的具体任务,并将这些任务制度化,使之覆盖军事、民政、财税及司法等领域。
监察工作深入中央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以及宫廷内部与外部,不仅涉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业务,而且在保障行政顺畅并向皇帝提出政策建议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在这段时间内,御史们共降级240余官员,对其他人则实施升迁或改派,其中还提交了247份奏折揭露659名以上官员及其17位同僚的问题。此外,他们提出了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为皇帝提供忠告与劝诫。
经过宣德三年的大规模调整后,都察院内部发生显著变化,批评变得更加直言无讳。而尽管他们敢于直言,但在涉及到皇帝个人行为时,也会犹豫,因为担心可能遭受相应惩罚。虽然明宣宗尊重他们,但对于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御史,则予以严厉处置,如降职关押或流放,而非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