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瞻基改革监察制度触摸元朝辽的历史故事点亮千年沉睡的光芒
当明宣宗继位时,京城都察院的腐败风气蔓延开来。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明宣宗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重新定义了都察院的职责和任务。在宣德三年(1428年)八月,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以接替刘观。这一更迭中,还有北京和南京都察院的43名官员因不称职而被罢免,其位置则由经过严格考核的人选所填补。明宣宗对都察院的运作程序和组织结构进行了详尽规定,同时扩大了其职能。新增两项主要职责:重建兵力登记册以及监督边境各省的情况。此外,在永乐二十二年至宣德九年的期间内,一系列专门针对御史监察工作的规定得以制定,并随后得到制度化,这些包括对军屯、建设项目及京营状况进行检查,以及监督南直隶地区征税与通过大运河至北京的漕运事宜。
监察活动渗透到了整个朝廷,从中央到地方,从宫廷内部到民间;它涉及民政、军事、财政与司法等多个领域,对于行政运行及其政策建议向皇帝提出的作用至关重要。在永乐二十二年至宣德九年的这段时间里,御史们共降级240余官员,有助于提升或复职其他官员,同时呈交给皇帝247份奏折,其中揭发了659名官员及17人并提出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为皇帝提供忠告与劝诫。
经过在宣德三年的大规模机构调整后,都察院御史的地位发生显著变化,他们变得更加敢于批评,而在直接指出皇室私人行为时,则表现出更多谨慎,因为担心可能遭受相应惩罚尽管明宣宗对他们表示尊敬,但对于玩忽职守或滥用权力的御史,他同样坚定果断,将其降级、拘禁或流放,不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