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历史悠久朱瞻基颁布的督抚制度揭开了治理辽阔疆土的神秘面纱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革新尤为显著。官员们被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是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以维持省内的安定与秩序。这种省级行政架构体现了之前历代皇帝临时任务下中央政府任命“巡抚”的做法,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初次使用到永乐十九年(1421年)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再到洪熙元年的南直隶和浙江巡抚,这一制度经历了多次试验与完善。
宣德五年的高级官员无限期委派至河南、陕西和四川负责民政、司法及军事工作,进一步巩固了这一体制。在承担北方边境主要地区长期管辖任务后,这些专使实际上将后来的巡抚制度化。而这些拥有正式中央政府职务的官员,被赋予兼提督军务或参理军务的职能,在军事管理日益重要时,他们逐渐控制了军事领域。这标志着巡抚制度向总督管理方式转变,其中“总督”即文职协调人,负责处理跨几个行政区域的事务。
宣德五月份,当工部右侍郎周忛被指定监督漕粮征收运输至北京,此刻,“总督”这一名称首次出现,意指监督。此一先例在明英宗时得以系统化,并且在他统治期间,一名官员既有巡抚又有总督之权,同时承担明确的军事责任。随着时间推移,两者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