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监察制度与司法制度一览表犹如明朝时期的守护者但以不同姿态展现
朱元璋即位后,将监察制度视为其政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监察机构。在洪武十三年,他罢免了御史台,十五年又设立了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等官员负责纠劾百司和辨明冤枉。下设十二道监察御史,对内外百司进行监督,并对各地巡按使行使职权。
除了都察院系统,朱元璋还创立了拥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每科均设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等官员,他们掌管着规谏、补阙、拾遗等职责,对六部百司进行监督,并对内外章疏进行分类抄出和驳正。此外,还有吏科负责吏部引选和考核;户科负责光禄寺岁入金谷;礼科负责订定礼部仪制;兵科负责武臣贴黄诰敕;刑科负责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以及岁终类上一岁蔽狱之数;工科则主管德阙违失,以及朝政失得及百官贤佞。
总而言之,宋朝在监察与司法制度方面也有其独特之处,它们是中国古代生活中的重要内容,而这些制度也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