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朱瞻基的督抚制度唐高祖李渊与隋炀帝的历史影子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和监视,以确保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协调一致。这种省级行政结构的建立标志着中央政府对“巡抚”这一临时性职位实践的一系列前例转变。“巡抚”的名称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有所使用,而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则派遣26名朝廷高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明宣宗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继续沿用这一做法,委派两名官员负责南直隶和浙江地区的事务。在宣德五年的改革中,这类专使不仅限于河南、陕西和四川,还扩展至从甘肃到辽东的北方边境地区。这一长期管辖如此广泛区域的事务,使这些专使实际上为后来的巡抚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巡抚从未被视作正式职位,而是将其权力委托给同时在中央政府服务的高级官员,这些人通常是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并且获得了监察院空缺职位。此外,巡抚还兼任提督军务或参谋军事,在当时随着军事力量在行政管理中的日益重要地位而逐渐成为常态。这反映出文官阶层对军事组织退化过程中的控制与掌控。
随着时间推移,“总督”这一称呼开始出现,它意指处理涉及多个辖区文职协调人的角色。在宣德五年的漕粮征收监督任务中,由工部右侍郎周忱担当“总督”,这标志着这一名称得以制度化。而在明英宗时期,这种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一些专使既担任巡抚又拥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因此,两者皆成为了明代地方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