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重大变革朱瞻基颁布的督抚制度解析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关键,其中最显著的一点是地方治理向更加正式化、规范化的模式转变。皇帝开始任命官员担任巡抚,这一职位意味着他们将进行巡视与安抚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巡抚负责协调各省内的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这一省级行政架构体现了之前几代君主为了应对临时性任务而从中央政府派遣特定“巡抚”的做法已经发生了改变。“巡抚”这一称呼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已被使用,而成祖则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并发展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委派两名官员前往南直隶和浙江执行“巡抚”任务。当宣德五年的时期到来,任期不限定的高级官员被赋予无限期地负责河南、陕西和四川地区的民政、司法和军事事务,这标志着这一体制逐渐成型。此后,这类专使也扩展到了包括甘肃至辽东北方边境主要区域在内的地带。在长时间管辖如此广泛地域期间,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所谓“巡抚”制度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巡 抚”从未作为实质性的职位存在,而更多是一种权力委托给同时兼任中央政府正式职位的人物,即六部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随后,他们还获得了监察高级空衔。此外,“巡 抚”们也被指定为兼管军务或参与军务的问题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变得普遍,并且标志着文官逐步控制了军事组织。随着总督制度的发展,“总督”的角色逐渐演变成为处理涉及一个以上地区的事务协调人。
正如工部右侍郎周忛在宣德五年的五月被指定监督长江流域漕粮征收运输至北京之际,“总督”的名称首次出现,其含义即为监督。一系列这样的先例,在明英宗时得以系统化,那些拥有明确军事责任的一部分专使既担任过“ 巡 抚”,又担当过“总督”。这两个制度均在明英宗统治期间趋于完善,最终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