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郡守职权介绍处女座人物考察
汉朝在行政管理上,继承了秦制,但也有所不同。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郡县制,而在边远地区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国相府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郡之行政长官为郡守,王国行政长官称丞相、相。
关于汉朝时期的郡守,其权力极为广泛,可以说是管辖其所在地的事务无所不及。总体来说,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一、对本府官吏拥有绝对控制权。一旦进入一个郡,这里的除了由中央任命的如郡守、都尉和郡丞外,其余属吏则完全由当地的郡守自主选拔。此类选定属吏, 郡守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喜好几乎随意任用、提拔或降职,即使对于中层干部如司空也同样如此,一旦服从管理一切顺利;反之若不听从管理,那么这些中层干部便会被绕过直接交给下级领导处理。
二、对于属县行政拥有绝对控制权。事实上,由于这些县级官员多数由当地人士推荐而来,他们可以随时任免不称职的人员,并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实际上,对于县级人员任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地籍居民举荐出来的人选。而且还设立督邮这样的监察官,以便经常性巡视各个县,使得这些地方始终处于监督管控之下。
三、对于地方百姓有向中央察举人才特权。在魏晋时期实行九品制度,由士族向政府推荐人才;隋唐时代则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人才。而在之前的汉代,则实施察举制度,即由地方上的贤能人物向中央推荐他们认为值得信赖的人才,如著名文人贾谊就是因河南太守吴公推荐才得到汉文帝赏识。
四、大幅度裁决刑狱案件。在汉代,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司法系统,当局可自行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同时也具有解释法律框架内是否犯罪以及轻重程度裁决权限。这意味着,在审理后往往成为最终判决,无需再次申诉或复审。
五,对地方财政支配持有近乎自由支配权。在这个体系中,不仅收入来源宽泛(包括田赋、税收等),而且支出也有较大的自由度。大致每年将财政报告送至中央进行核查,但由于报告并不详细,因此实际上许多财政活动都是以某种形式独立进行。
六,对军队有一定的指挥与调遣能力。当时所有成年男子必须服役两年,其中一年要留在本地执行兵役。这期间通常由天子与各位太守共同决定调动兵力。如果是在边境地区,则该区域太守掌握更多军事指挥权限,这些太守不仅负责防御,还可能带领大批武装力量作战,如东汉末年的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事件中的很多参与者其实正是这类太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