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历史100字朱瞻基革新之举督抚制度刍议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和监视,以确保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协调一致。这种省级行政结构的建立标志着中央政府对“巡抚”这一临时性职位实践的一系列前例转变。“巡抚”的名称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有所使用,而成祖则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做法,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任命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在宣德五年的任期不限高级官员被委派至河南、陕西和四川负责民政、司法和军事工作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此后,他们开始涉足从甘肃至辽东北方边境地区的主要边防任务。在执行长期管辖如此广泛区域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职务制度化了。
尽管如此,“巡 抚”并未被视为正式任命,而是赋予同时在中央政府担任正式官职的人物一种特殊委托。这类人物通常是六部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并且常常获得高级监察官空衔。此外,作为兼提督军务或参理军务,随着军事管理日益重要,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同时也反映出文官逐渐控制了军事组织本身。随着时间的推移,“巡 抚制”逐渐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管理方式,其中总督意即文职协调人,被委以处理一个以上地区的事务。
宣德五年的工部右侍郎周忛首次使用了“总 督”的称呼,即监督漕粮征收运输,从长江流域解往北京的情形。这一先例在明英宗时得以制度化,当时这些专使之一肩负起了既有巡 抚又有总 督责任,并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 巡 抚制”与“总 督制”,均是在明英宗统治期间趋于成熟,它们成为明代行政等级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