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历史最值得借鉴的是朱瞻基的睿智治国之策揭秘督抚制度的奥秘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明确性与正式化程度的提升。官员们被授予各省巡抚之职,这一角色旨在维护和平安定,同时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等机构之间的关系。这种省级管理模式体现了前朝皇帝临时任命特任“巡抚”以应对紧急任务的做法转变。“巡抚”的名称早已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使用过,而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派遣26名中央官员进行民众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将两名官员派往南直隶和浙江执行“巡抚”任务。此后,随着宣德五年的任期不限制高级官员被委派至河南、陕西和四川负责民政、司法及军事事务,制度逐渐规范;五年的结束标志着此类专使覆盖从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地区。在长期管辖如此广泛区域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职责制度化。
尽管如此,“巡 抚”从未作为正式职位而被认可,而是将权力委托给同时在中央政府担任正规官职的人士,他们通常为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并且可能获得监察院空衔。此外,巡抚还被指定兼理军务或参与军务。当军事活动日益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普遍,并标志着文官逐步控制了军事领域。随着时间推移,“巡 抚制”演变为后来的总督管理方式,其中总督即文职协调人,被赋予处理涉及多个行政区的事务。这一趋势于宣德五年五月开始,即由工部右侍郎周忱监督漕粮征集运输至北京,从而引入了“总督”的称呼意指监督工作。在明英宗时期,此类专使得以制度化,其担负既有巡抚又有总督责任并带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巡 抚制”与“总督制”的完善是在明英宗统治期间完成,最终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