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重大变革朱瞻基颁布的督抚制度解析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明确性与正式化程度提升。在这一时期,官员们被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不仅限于“安抚”民众,更重要的是要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关系。这种体制的建立标志着过去中央政府临时性的特命“巡抚”制度向正式化管理模式转变。
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巡抚”这一职位便已存在,并且成祖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曾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的九月份,就已经派出了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地区进行“巡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宣德五年的某个时候,即1430年,明宣宗开始将高级官员任命为无限制期限的专使,以便他们能够负责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的事务,这些任务包括了从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地区的大部分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称之为巡抚职务制度化,但并未被视作实质性的任命,而是作为同时在中央政府有正式职位的一种特殊委托。这类官员通常来自六部中的侍郎,其中兵部侍郎尤其受到重视。此外,他们还被授予监察院空衔,并且有时还兼管军事事务。当军事责任日益增强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从而反映出文官阶层对军事组织逐渐控制的情况。
随着时间发展,巡抚制逐步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制。总督即由皇帝指定处理涉及多个行政区范围内的事务协调人。在宣德五年的五月,由工部右侍郎周忱主持漕粮征收运输工作,“总督”一词首次使用,此意即监督。一旦这个概念得到明英宗时代的制度化,那些专使既担任巡 抚又具有明确军事责任,因此,在此期间,两者的定型趋势加剧,最终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