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朱瞻基的革新之举明朝那些事儿mp3王更新下载中的督抚制度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革新尤为显著。官员们被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是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以维持省内的安定与秩序。这种省级行政体制的确立标志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调整,从而将临时性的“巡抚”制度转变为一个正式且长期有效的地位。
此前,“巡抚”这一名称已在洪武二十四年首次使用,而成祖也曾派遣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在洪熙元年,明宣宗进一步推行了这一制度,将两名官员派往南直隶和浙江执行“巡抚”任务。而到了宣德五年,当任期不限的大臣被委以河南、陕西和四川的管辖权时,这一体制已经逐渐定型。此后,这种形式扩展至包括甘肃至辽东北方边境地区,在承担如此广泛区域管理职能时,“巡抚”的角色已然日益系统化。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巡抚”并未成为实质性的正式任命,但其职权实际上被赋予了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职的高级官员,如六部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此外,他们还常兼具监察院监察御史之衔,并有参与军务或参谋军事之责。当军事力量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增长,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并反映出随着军事组织退化,文官阶层对军事领域掌控越来越强。
随着时间推移,“巡 抚 制”逐步演变成后来的总督制,其中总督即负责多个地区的事务协调人。在宣德五年的五月,由工部右侍郎周忱负责监督漕粮征集运输,此刻“总督”这一称呼初见端倪,为意指监督者。这个先例最终在明英宗统治期间得到规范化,那时候这些专使之一肩负起了既有地面治理又具备明确战略责任的双重角色。“巡 抚 制”与“总 督 制”的形成于此,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