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史料解读朱瞻基督抚制的兴衰之谜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民情并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工作。这种新型省级行政架构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巡抚”这一临时任务委派模式的深刻转变。“巡抚”一词早已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被使用,并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由成祖再次推行,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在洪熙元年(1425年),明宣宗继续沿用这一做法,将两名官员派往南直隶和浙江地区进行“巡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宣德五年的任命中,这些高级官员不仅负责民政、司法和军事事务,而且其职责范围扩展至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以及从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区域。在承担如此广泛责任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制”制度化。而且,尽管“巡 抚”未被视为实质性职位,而是作为中央正式官员的一种特殊委任来执行,但这些官员通常是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并兼有监察高级空衔。此外,当军事因素日益重要时,“总督”的角色也变得更加普遍,他们既处理文职协调事宜,也参与军务管理。这标志着文官逐渐控制了军队,与此同时,“总督制”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跨多个辖区的文职协调系统。宣德五年的漕粮监督案例,即工部右侍郎周忛被指定监督长江流域漕粮运输至北京的情况,是“总督”名称首次使用的一个关键节点,此后在明英宗时期得以进一步完善,使得这些专使既有明确的军事责任,也拥有管理多个地区的事权。因此,到了明英宗时代,“巡 抚制”与“总督制”的发展达到了鼎盛阶段,它们成为了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