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清朝历史朱瞻基的督抚制度解密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皇帝开始任命官员担任巡抚,这一职位意味着他们需要“巡视安抚”各省的情势。巡抚的主要职责是在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关系。这种省级行政结构的确立标志着之前中央政府临时派遣特定“巡抚”的做法已经发生了转变。“巡抚”这一称呼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有所使用,而成祖则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在洪熙元年(1425年),明宣宗遵循这些先例,派出了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地区进行“巡抚”。随后,在宣德五年的某个时间点上,不设限期限的高级官员被委以责任,负责河南、陕西和四川地区的事务,并逐步扩展至从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的一系列任务。在承担如此广泛地域管理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制”制度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巡 抚”从未被视为实质性的正式任命,而更多地是一种特殊授权给同时在中央政府中担任正式职务的人士。这类人通常是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他们也获得了监察高级官员空缺职位。此外,“巡 抚”还可能兼顾提督军务或参与军事决策,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地缘政治挑战。当军事力量在行政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从而反映出文官阶层如何逐渐控制了军事组织,并最终演变成为总督制,即处理涉及一个以上地区文职协调人的角色。
此举始于宣德五年的五月,当时工部右侍郎周忱被指定监督长江流域向北京运送漕粮的情况。这一名称首次被用来形容一个专门负责监督的人物,此举在明英宗时代得到了进一步制度化,那时候这些专使既可以担当总督与游击将领之责,又具有清晰定义的地面责任。因此,尽管两个系统——即“总督制”,以及它作为一种更为全面的地方管治机制,是当代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是在明英宗统治期间趋于完善并达到了其鼎盛状态。在这之后,它们继续影响中国历史上的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