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领土的守护者朱瞻基督抚制度揭秘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民众并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的工作。这种新型省级行政架构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巡抚”这一临时任务委派模式的转变。“巡抚”这一称呼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已使用,并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由成祖下令26名朝廷高官进行安抚工作。在洪熙元年的九月,明宣宗又派出两名官员赴南直隶和浙江执行“巡抚”任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宣德五年的某个时候,任期不限的大臣被委以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民政、司法和军事管理之责,使其成为后来的巡抚制度化。此后,他们开始负责从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地区的事务,在承担如此广泛区域长期管治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总督职能制度化了。
然而,尽管如此,“巡 抚”从未被视为正式职位,而是作为中央政府一部分正式官员的一种特权委托。这类高级官员通常来自六部中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而且,他们还获得了监察院空衔,并有可能兼任提督军务或参与军务。当军事力量在行政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并标志着文官逐渐控制了军队。随着时间的推移,“巡 抚制”逐渐发展成为我们今天所说的总督制度,其中“总督”的名称首次出现是在宣德五年的五月,当时工部右侍郎周忱被指定监督漕粮征收与运输至北京,从而确立了这一概念。
最终,在明英宗统治期间,这些专使既担任巡抚也负责多个地区的事务,同时肩负明确的军事责任,使得这两个系统趋于成熟,最终成为了明代行政结构中的关键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