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瞻基改革监察制度触摸元朝都市文化的金钥匙
当明宣宗继位时,京城都察院的腐败风气蔓延开来。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明宣宗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重新定义了都察院的职责和任务。在宣德三年(1428年)八月,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以接替刘观。这一更迭中,还有北京和南京都察院的43名官员因不称职而被罢免,其位置则由经过严格考核的人选所填补。明宣宗对都察院的运作程序和组织结构进行了详尽规定,同时扩大了其职能。新增两项主要职责:重建兵力登记册以及监督边境各省的情况。此外,在永乐二十二年至宣德九年的期间内,一系列专门针对御史监察工作的任务得到了特别规定,并最终制度化。这包括对军队、建设项目及京营情况的审查,以及监督南直隶征税与通过大运河至北京漕运事宜。
监察活动深入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机构,以及宫廷内部与外部;它触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等多个领域。在行政运行与政策建议方面,监察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在永乐二十二年至宣德九年的时间里,御史们导致240余官员降级,并影响其他官员任免或晋升。而他们呈交给皇帝的奏折达247份之多,其中揭露官员及其他17人共659人,同时还提交251份其他内容奏议,为皇帝提出忠言和劝告。
随着在宣德三年的大规模机构改革后,对于御史的一般态度发生显著改变,他们在批评时更加直接无畏。但即便如此,他们在涉及皇家私生活时也往往犹豫不决,这源于担心会遭受相应惩罚。尽管明宣宗表面上尊敬他们,但对于玩忽职守或滥用权力的御史,则予以严厉处置,将其降级关押甚至流放,而避免死刑。不过,这些措施有效地打击了腐败,从而提升了整个系统的清廉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