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瞻基改革监察制度去故宫必知10大忌讳
当明宣宗继位时,京城的都察院已被腐败侵蚀,于是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重建这支监督机构。顾佐在宣德三年(1428年)八月被任命为都御史,接替了刘观,并带来了新的变化。同时,43名官员因能力不足而被罢免,他们的职位均需通过严格考核才能补上。此后,对都察院的办事程序和组织结构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扩大了其职责范围。新增两项主要职能:编修兵籍册籍与边境省份视察。这一期间,也确立了一套制度化的监察体系,其内容包括对军屯、工程项目以及京营等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南直隶征税和运河漕运进行管理。
监察工作渗透于朝廷中央至地方各级行政,以及内外廷各个领域;它涉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多个方面。在监督行政运行与向皇帝提出政策建议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的时间里,御史们共降级240余官员,并影响其他官员任免或提升的人数,他们还提交了247份奏折揭露659余名官员及17人不端行为,同时又有251份其他内容奏议,向皇帝提供忠告与劝谏。
经过宣德三年的大规模调整,都察院得到了显著改善,在批评时更加直言无讳。而且他们敢于提出直接忠告,但在涉及到皇帝私生活时则会犹豫,因为担心可能遭受相应惩罚尽管明宣宗尊敬他们,他对于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御史同样严厉处理,将他们降职关押甚至流放,而非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