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一言以蔽之朱瞻基督抚策略新篇章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民情并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工作。这种新型省级行政架构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巡抚”这一临时任务委派模式的深刻转变。“巡抚”一词早已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被使用,并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由成祖再次推行,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在洪熙元年(1425年),明宣宗继续沿用这一做法,将两名官员派往南直隶和浙江地区进行“巡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化过程不断加强;到了宣德五年(1430年),任期不限的大臣被指定到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负责民政、司法与军事事务,而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职能系统化。此外,他们还需兼顾提督或参谋军务之责,这反映出随着军事力量日益重要,文官逐渐控制了军权。最终,“巡抚制”演变成更为复杂的总督管理体系,其中总督则扮演一个涉及多个地区协调文职事务的人物。
周忛,在宣德五年的五月,被任命监督漕粮从长江流域运往北京的一系列征集与运输工作,这标志着“总督”一词开始采用,以意指监督。这一做法得以制度化,在明英宗时期进一步发展,当时这些专使既有巡抚又有总督之责,并具备明确的军事责任。至此,“巡 抚制”和“总督制”的完善,使它们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