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那些事儿解密朱瞻基的督抚奇迹揭秘制度之谜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革新尤为显著。官员们被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是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以维持省内的安定与秩序。这种省级行政架构体现了之前几代皇帝临时任务下中央政府任命“巡抚”的做法,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初次使用到永乐十九年(1421年)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再到洪熙元年的南直隶和浙江巡抚,这一制度不断发展。
明宣宗在宣德五年(1430年),开始将高级官员无限期委派至河南、陕西和四川,负责民政、司法及军事事务。这标志着体制正式化的一步。而这些专使不仅管辖了从甘肃至辽东的大片北方边境地区,也实际上将后来的巡抚制度化。在承担如此广阔区域的长期管理任务时,这些专使逐渐演变成实质性的巡抚,并且他们通常是六部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同时兼有监察官或提督军务等职位。
随着军事组织退化而文官控制加强,巡抚制逐渐转变为后来的总督管理方式,即处理涉及一个以上地区的事务的文职协调人。周忛被指定监督漕粮征收运输,是“总督”这一称呼首次使用,当时意指监督。此前例于明英宗期间得以固化,使得那些一肩扛起两大责任——巡抚与总督的人物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