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经典故事朱瞻基颁布的督抚制度开启新纪元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革新尤为显著。官员们被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是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以维持省内的安定与秩序。这种省级行政架构体现了之前几代皇帝临时任务下中央政府任命“巡抚”的做法,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初次使用到永乐十九年(1421年)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再到洪熙元年的南直隶和浙江巡抚,这一制度经历了多次试验与完善。
宣德五年的高级官员无限期委派至河南、陕西和四川负责民政、司法及军事工作,进一步巩固了这一体制。在承担北方边境主要地区长期管辖任务后,这些专使实际上将后来的巡抚职务制度化。但是,巡抚从未被视作正式任命,而是一种特殊授权给同时在中央政府拥有正式官职的官员。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并可能兼任监察或军务提督。此举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退化而文官对军事控制日益增强。
随着时间推移,巡抚制逐渐演变成总督管理方式,其中“总督”意指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文职协调人的角色。工部右侍郎周忛在宣德五月被指定监督长江流域漕粮征收运输至北京时,“总督”这一称呼首次出现,即“监督”。这一先例在明英宗时得以确立,当时这些专使之一肩负起既有巡抚又有明确军事责任的角色。因此,在明英宗统治期间,两者趋于成熟并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