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风俗下的朱瞻基之督抚盛世揭秘一代英主的治国智慧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明确性与正式化程度的提升。官员们被授予各省巡抚之职,这一职责旨在“安抚”和“监督”,体现了从中央临时任命特使到稳固省级管理机构的转变。“巡抚”这一称呼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有所使用,而成祖则于永乐十九年(1421年)派遣26名朝廷高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委派两名官员前往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并随后扩展至河南、陕西和四川,至宣德五年(1430年),其职能进一步细化,以至于专使开始为后来的巡抚制度定型。此举不仅涉及了长江流域漕粮征收运输,还包括北方边境地区,从而将原本无实质性任命地位的巡抚职务制度化。
然而,尽管如此,“巡 抚”并未成为正式任命,而是委托给同时担任中央政府正式官职的人士的一种特别授权。这类人物往往来自六部侍郎中,尤其是兵部侍郎,并且通常加以监察院空衔赋予。此外,当军事力量日益重要时,“总督”的角色也逐渐显现,他们既参与文政协调,也兼顾军务指挥。随着军事组织自身退化,文官对军队控制力增强,使得这种模式更趋普遍,最终演变成未来所称之“总督制”。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周忛夫工部右侍郎曾在宣德五年的五月被指定监督漕粮征集运送至北京过程中的工作,这标志着“总督”这一名称初次使用,即为监督者。在明英宗时期,这一系统得以完善,使专使能够同时扮演巡抚和总督,同时承担清晰的军事责任。由此可见,明代行政等级结构中,不仅有了更加规范的地方治理体系,而且还产生了一套新的分权机制,其中包括了既定的 巡 抚 制 和 总 督 制 的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