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国姓爷为什么姓郑朱瞻基督抚制的秘密解锁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明确性与正式性的结合。官员们被授予各省巡抚之职,旨在“巡视安抚”本地民众。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协调作用。这种省级治理模式的建立标志着过去中央政府临时任命“巡抚”的做法向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发展转变。“巡抚”这一称呼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便已出现,但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所派出的26名朝廷官员负责安抚军民工作,则为其制度化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明宣宗继承并完善了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将两名官员派往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着时间推移,当宣德五年(1430年),高级官员被委以无限期任命,“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的地方事务及军事与司法工作。这一系列改革进一步加强了体制,并扩展到北方边境地区,从甘肃至辽东。在长期管理如此广泛区域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职能制度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巡 抚”从未作为正式任命,而是将权力委托给同时担任中央政府正式职位的高级官员的一种特殊授权。此类官员通常是六部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他们还可能获得监察机构空缺位置。此外,“巡 抚”也被指定为兼管军务或参与军务的事务。当军事活动变得越来越重要,这种情况变得更为普遍,更象征着文人逐渐控制军队的情况。随着时间推移,“ 巡 抚 制度日益趋向于后来的总督管理方式,总督即那些负责处理涉及两个以上辖区文职协调的人物。
宣德五年的五月,由工部右侍郎周忱主持漕粮征收运输任务至北京,从而首次使用了“总督”的名称,即监督者。在此之前,该名称尚未得到固定的制度化。在明英宗统治期间,这种安排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他曾有过担任同时既为 巡 抚又具有明确军事责任的人选。因此,不仅 巡 抚制,而且总督制,都在这段时期内逐步成熟,它们成为明代行政等级结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