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灭亡前一年诡异之事朱瞻基颁布的督抚制度揭秘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关键,其中最显著的成就是地方治理从临时性质向正式化、系统化转变。官员们被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这一职位意味着“巡视安抚”,旨在调和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关系。这种省级行政结构的确立体现了先前几代皇帝为了应对特定挑战而暂时任命中央政府官员担任“巡抚”的做法得到了巩固。“巡抚”这一称谓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有所使用,而永乐十九年(1421年),成祖也派遣26名朝廷高官进行安抚民众和军队的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下令两名官员前往南直隶和浙江执行“巡抚”任务。此后,随着宣德五年的规定,任期不限的大臣被委派负责河南、陕西及四川等地的民政、司法与军事事务,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这一体制;不久之后,这类任务范围扩展到北方边疆地区,从甘肃一直到辽东。在长期管理如此广阔区域的情形下,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职能制度化。
然而,“巡抚”并未被视作正式职位,而是把其权力赋予同时在中央政府拥有正式职位的大臣。这类大臣通常来自六部中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并获得监察高级官员空缺衔号。此外,“巡 抚”还被指定兼管军务或参与军务安排。当军事活动日益重要于行政管理之中,这种情况愈发普遍,并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自身退化,文官逐渐掌握了军事控制权。随着时间推移,“巡 抚制”逐步演变成后来的总督管理方式,即文职协调人处理涉及一个以上地区的事务。
宣德五年的五月,由工部右侍郎周忛主持征收运输长江流域漕粮至北京,此时“总督”这一名称首次出现,其含义即为监督。一此先例,在明英宗统治期间得以固定下来,当时这些专使之一肩负起了既有考核漕粮,又具有明确军事责任的情况下的双重角色。在明英宗统治期间,“总督制”的趋势日益清晰,它们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