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变革朱瞻基制度新篇章揭秘督抚之策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关键。官员们被正式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是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以维持省内稳定与秩序。这一省级行政结构的确立标志着过去中央政府临时性地任命“巡抚”以应对紧急任务的做法转变。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巡抚”这一称呼便已使用,并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由成祖下令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分别派遣两名官员前往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后,在宣德五年(1430年),高级官员被任命为无限期专使,负责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民政、司法及军事事务,这一体制逐渐趋于固定化。此后,这类专使的任务扩展至从甘肃到辽东的北方边境地区。在长期管理如此广泛区域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制度化了。
尽管如此,“巡抚”从未成为正式职位,而是将权力授予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职且兼有监察高级衔位或提督军务之人的一种特殊委托。这类官员通常来自六部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在此基础上,他们获得空缺监察衔位。此外,巡抚也被指定作为兼管军务或参与军务者。当军事力量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增长时,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并反映出文官逐步控制了军事组织,同时标志着“总督”的管理方式开始形成。总督意即被赋予处理涉及多个地区的事务协调工作的人物。
宣德五年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是在五月,当工部右侍郎周忱被指定监督征收并运输来自长江流域解往北京的大量漕粮,此时“总督”这一称号首次出现,其含义意味着监督和领导。一系列这样的先例最终在明英宗时代得以制度化,那时候这些专使既担当巡 抚又肩负明确的军事责任。因此,经过多年的发展,包括清晰界定的角色分配,“巡 抚制”与“总 督制”逐渐成熟并成为明代地方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