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朱瞻基时期的督抚制度中国历史简表图解密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显著,其标志性措施之一是正式化了地方治理结构。皇帝任命官员担任巡抚,这一职位意味着“安抚与监督”,旨在调和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及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关系。这种省级管理模式的确立,体现了历代皇帝对中央政府临时委派特定的“巡抚”做法的一次根本转变。“巡抚”这一称谓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有所使用,而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更是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安抚民众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将两名官员派往南直隶和浙江执行“巡抚”任务。此后,在宣德五年的某个时间点上,授予不限任期高级官员负责河南、陕西及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事务,使得这一制度逐渐定型,并扩展至北方边境,从甘肃到辽东地区。在履行长期管辖如此广泛区域责任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制度化了。
然而,尽管如此,“巡 抚”的地位从未被视作实质性的职位,而更多的是赋予同时在中央政府拥有正式职务的官员一种特殊委托。这类人通常来自六部中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同时还被授予监察高级空衔。此外,他们还被指定协助军务或参与军事决策。当军事因素日益渗透于行政管理之中,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并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自身退化文官开始控制军队。随着时间推移,“巡 抚制”逐步演变成我们今天所知的大型区域管理方式,即总督制,其中总督意指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的事务的人物。
值得注意的是,“总督”一词首次出现是在宣德五年的五月,当时工部右侍郎周忛被指定监督从长江流域运送漕粮至北京的情形。这一先例最终在明英宗时得到系统化,此阶段这些专使既扮演巡抚又肩负明确的军事责任。一旦它们作为完整而成熟的一部分融入到了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之中,它们就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