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时代特征闪耀揭秘朱瞻基督抚制度的奥秘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民情并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工作。这种新型省级行政架构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巡抚”这一临时任务委派模式的深刻转变。“巡抚”一词早已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被使用,并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由成祖再次推行,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在洪熙元年(1425年),明宣宗继续沿用这一做法,将两名官员派往南直隶和浙江地区进行“巡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化过程不断加强;到了宣德五年(1430年),任期不限的大臣被指定到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负责民政、司法和军事事务,而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职能系统化。此外,他们还需兼顾边疆地区,从甘肃至辽东北方边境区域承担长期管理任务。
然而,尽管这些高级官员实际上履行了巡抚职责,但他们从未获得实质性的任命,而只是作为中央政府正式官员的一部分接受特定的委托。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并且常常获得监察机构空缺衔位。此外,当他们被指定为兼管军务或参与军事决策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以致文官逐渐控制了军事领域。随着总督制逐渐取代原有的巡抚制,它们成为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文职协调工作的重要角色。
此前,在宣德五年的五月,工部右侍郎周忛因监督漕粮征收与运输而首次使用“总督”这一称呼,即“监督”的意思。在明英宗统治期间,这一制度得以巩固,并出现了一些专门担当双重角色,即既担任巡抚又有明确军事责任的人物。因此,两者的发展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