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君主朱瞻基的监察制度改革之伟业无所不包万事具备
当明宣宗继位时,京城的都察院已被腐败侵蚀,于是他展开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重塑这支监督机构的形态。宣德三年(1428年),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接替了刘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变革。北京和南京都察院共43名官员因不称职而被罢免,其职位则交由经过严格考核的人选担任。此外,明宣宗还对都察院的工作程序和组织结构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扩大了其职责范围。
两个新增的主要任务是重建兵力登记册和视察边境各省。此举在永乐二十二年至宣德九年的期间得以实施,并最终制度化。这一制度包括对军屯、工程项目以及京营情况的监视,以及监督南直隶征税与运河漕运事宜。
监察工作渗透到中央政府、地方行政以及内廷外廷的每个层面,不仅涉及民政、军事、财政等领域,还深入司法层面。在监督行政运行与向皇帝提出政策建议方面,这项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在这一时期,御史们共降级240多名官员,对其他官员也进行了提升或调整,其中呈递出的奏折超过200份,有关揭露官员问题达到了659人以上。
经过宣德三年的大规模改革后,都察院的情况发生显著转变,其批评变得更加直接无畏。然而,在涉及皇室私事时,他们仍然保持谨慎,因为害怕引起相应惩罚尽管明宣宗尊敬他们,但对于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御史,他依旧严厉打击,将其降级关押甚至流放,而非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