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瞻基改革监察制度明朝黑暗程度如何
明宣宗即位初期,京城都察院腐败成风,后来,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对都察院进行了重大调整。公元1428年(明宣宗三年),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接替了刘观的职位。此后,北京和南京都察院共43名官员因不称职而被罢免,并由经过严格考核选定的新人接替。明宣宗对都察院的运作程序和组织结构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扩大了其职能。在此期间,也特别指定了一些御史监察的任务,并将这些任务制度化。这些包括检查军队、建设项目及京营状况,以及监督南直隶的征税以及通过大运河至北京的漕运等。
监察体系渗透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宫廷内外所有领域,其活动涉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等多个方面。在监督行政运行与向皇帝提出政策建议方面,监察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在同一时期内,大约有240名以上官员因为失职而降级,而其他一些官员则因各种原因升迁或复职。大约有247份奏折揭露超过659名官员及其17位亲属非法行为,还提交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以忠言劝谏皇帝。
经过在1428年的机构改革后,明朝御史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他们变得更加敢于批评,不再畏惧。但当他们指出皇室成员私人行为的问题时,他们仍然会犹豫,因为担心可能遭受报复。尽管如此,他们还是能够直接向皇帝提出忠告。而对于那些玩忽职守或滥用权力的御史们,则会受到严厉惩罚,有些甚至被降职关押或流放,但绝不会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