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瞻基改革监察制度揭开明朝四大奇案之十大悬案
明宣宗即位初期,京城都察院腐败成风,影响严重。为了整顿朝纲,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对都察院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宣德三年(1428年),顾佐被委任为都御史,接替刘观,重新组织了北京和南京都察院的官员。共有43名官员因不称职而被罢免,其继任者必须接受严格的考核。此外,明宣宗还详细规定了都察院的工作程序和机构设置,加大了其监察力度,同时扩展了其职能。
新设立两个主要职责:一是重建兵籍册目以确保军事力量;二是视察边疆各省,以巩固边防安全。在永乐二十二年至宣德九年的期间内,还特别指定了一些御史监察的具体任务,并将这些任务制度化。这包括对军屯、建设项目、京营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南直隶征税及通过大运河运送粮食到北京等事宜进行监管。
监察体系渗透到了中央政府、地方行政以及宫廷内部,每个层面均涉及民政、军事、财政和司法领域。它在保障行政运行顺畅并向皇帝提出政策建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永乐二十二年至宣德九年的时间里,御史们致使240多名官员降级,并促使其他一些官员升迁或复职,其中还呈上247份奏折揭露659余名贪污官员及17人,以及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对皇帝提出了忠言与劝告。
经过宣德三年的大规模改革后,都察院的情况得到了显著改善,在批评时更加敢于直言。而他们也会直率地提出忠告,但在触及皇帝私生活时则往往表现出犹豫,因为担心可能遭受相应惩罚。尽管明宣宗尊敬他们,但仍对玩忽职守或滥用权力的御史严加处理,有些甚至遭受降阶、拘禁或流放,而非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