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朱瞻基的督抚新政揭秘治理天下之策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关键,其中最显著的成就是地方治理从临时性质向正式化、规范化转变。官员们被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旨在“安抚”和“巡视”,以确保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这一省级行政体制的建立,标志着先前几代皇帝为了应对特殊任务而任命特定“巡抚”的做法,从无常态化到有形结构转变。“巡抚”这一称谓已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首次使用,并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的例行工作中得到了延续。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派遣两名官员前往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后,宣德五年的规定将不限时间、高级官员委派至河南、陕西和四川负责民政、司法及军事事务,这一制度逐渐固定下来;仅仅五年后,此类专使便扩展到北方边境地区,从甘肃至辽东。在长期管辖如此广泛区域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职能制度化了。
尽管如此,“巡抚”并未成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把其职权交由同时在中央政府担任正式官职的人士的一种特别授权。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他们还被赋予高级监察机构空缺之位。此外,“巡 抚”还被指定兼领军务或参与军务管理。当军事活动变得越来越重要时,这种情况愈发普遍,并且预示着随着军事组织本身退化文官逐渐控制了军队。经过一系列发展,“巡 抚制”最终演变成我们今天所说的总督管理方式,即处理跨多个行政区域的事务协调人。
此刻,我们可以看到周忛作为工部右侍郎,被授予监督征收北京所需从长江流域运输漕粮的情报,就出现了“总督”的名称——意即监督者。这一先例在明英宗统治期间得到进一步系统化,那时候这些专使既扮演过巡抚又肩负起明确的军事责任。因此,可以说是在明英宗统治期间,两者的模式趋于成熟,它们成为了明朝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