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年朱瞻基颁布督抚制度开启江南治理新篇章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关键,其中最显著的成就是地方治理从临时性质向正式化、系统化转变。官员们被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旨在“安抚”和“监督”,确保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协调一致。这种省级行政结构的建立标志着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调整,从而体现了历代皇帝为了应对特殊任务而临时设立特任“巡抚”的实践经验。
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巡抚”这一名称便已使用,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曾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安抚民众的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分别派出两名官员赴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后,宣德五年(1430年),无限期任命高级官员负责河南、陕西和四川地区的事务,这一过程进一步完善了体制。在承担跨区域长期管理任务的情况下,这些专使实际上将后来的巡抚制度标准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巡抚”从未被视为一种正式职位,而是将其权力委托给同时在中央政府中担任正式职位的官员。这类官员通常来自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并获得监察机构空缺衔号。此外,巡抚还可能兼管军务或参与军事决策,以适应随着时间推移军事因素日益增强的情势变化。当文官逐步控制军事组织并导致军事组织退化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
随着总督这一管理模式逐渐形成,它成为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文职协调人的角色。在宣德五年的五月,由工部右侍郎周忱负责监督漕粮征集与运输,一词即用以指代监督工作。这一前例于明英宗时得到制度化,使得这些专使既能担任巡 抚又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因此,在明英宗统治期间,两者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