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人口最旺盛朱瞻基督抚策揭秘督抚制度的兴衰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关键,其中最显著的成就是地方治理从临时性质向正式化、规范化转变。官员们被正式任命为各省的巡抚,这一职位意味着他们需要“巡视安抚”省内民众和军队。作为这一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巡抚负责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这一新的行政框架体现了前几代皇帝为了应对特定挑战而暂时委派中央政府官员担任“巡抚”的做法已经逐渐固定下来。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朝廷首次使用了“巡抚”这一名称,而永乐十九年(1421年)成祖又派遣26名高级官员进行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任命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后在宣德五年的某个时间点上,高级官员开始获得不限期委派,以管理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的事务,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这套体制。此外,他们也被授予处理北方边境地区事务的责任,使得这个制度更加全面。
然而,“巡抚”的角色从未被赋予实质性的职权,而是将其授权给那些同时在中央政府担任正式职务的人。这类人通常来自六部中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并且常常兼有监察长的一些空衔。此外,当军事任务变得越来越重要时,“巡 抚”还可能被指定为提督军务或参与军事决策,这种情况愈发普遍,也标志着文官阶层逐步控制了军事领域。随着时间推移,“巡 抚”制度逐渐演变成为我们今天所称之为总督的管理方式,即专门处理涉及多个辖区的事务的文职协调者。在宣德五年的五月,由工部右侍郎周忱监督漕粮征收与运输至北京,此时便出现了“总督”的名称,其含义即监督。而这种模式在明英宗时期得以标准化,那时候这些专使既扮演过游击队长,又拥有明确的军事责任。“总督制”与“巡 抚制”均在明英宗统治期间趋于成熟,它们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