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末局混乱朱瞻基颁布督抚制度挽狂澜于既倒之际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皇帝任命官员担任巡抚,其职责旨在安抚和监视各省事务,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关系。这一省级行政体制的建立标志着中央政府对“巡抚”这一临时性职位实践的一系列前例转变。“巡抚”这一称谓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已使用过,而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派遣朝廷官员进行军民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派遣两名官员至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后,在宣德五年(1430年),高级官员被委以无限期任期,负责河南、陕西和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事务,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这个体制;不久,这类专使任务扩展到了从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地区。在长时间管理如此广泛区域的事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制度化。此外,他们并未被正式任命为巡抚,而是由中央政府中六部侍郎中的某些人赋予特别授权,并且通常授予高级监察空衔。此外,当他们被指定兼管军务或参与军务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并预示着随着军事组织本身退化,文官逐渐控制了军队。随着时间推移,巡抚制度逐渐发展成为后来的总督管理方式,即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文职协调人的角色。
此刻,“总督”这一名称首次出现在宣德五年的五月,当工部右侍郎周忛被指定监督征收运输长江流域解往北京漕粮之际。当明英宗统治期间,这种安排得到了制度化,那时候这些专使既有作为巡 抚又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在那个时代,两者均趋于成熟,它们成为了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