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天罗地网明朝末年诡异之计
在明朝灭亡前一年,朱元璋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动了对司法系统的深刻变革。他的这一举措被称为“绑缚进京策”,即赋予高年有德耆民及年壮豪杰者直接将污吏“绑缚赴京治罪”的权力。如果各级官吏敢于阻拦,这一家族就会遭到诛杀。这一行政手段旨在重新整合社会,并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社会监控网络,是朱元璋惯用的手法。
朱元璋仿照《周书·大诰》中的篇名,“陈大道以诰天下”,以“当世事”警告臣民,永为其训。“诰”本意为讲道理,采用形象贴切的比喻来生动说理。《大诰》虽然继承了这一特点,以案例和俗语讲述形式编写,但其主旨是严惩,因此充满了血腥味。
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的三年间,朱元璋先后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共204条内容,其中123条针对整饬吏治问题。绑缚赴京的规定首次出现在《大诰》的初编第五十九条乡民除患内:“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如果专起灭词讼,教唆陷人,或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可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进行绑缚赴京,以安良民。如果敢有邀截阻挡者,则枭令拿赴京时,不得阻挡。”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诰》的范围扩展到了城乡所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而不仅限于那些参与词讼或教唆陷害他人的个别恶人。此外,只需是高年有德且德行清白的大龄耆老,即可获得这个权力,不再仅限于贤良方正豪杰之士。
然而,这种制度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在洪武二十六年以后,《三编》中的一些条目被载入新的律令中。但到了此时,此类事件已变得十分普遍,因此,在三编中特别强调了18个典型案例,用以警示人们不要滥用这项制度。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如江浙地区、山东等地也出现了大量这样的案件,这表明对于离京师较远的地方而言,这种措施难以执行。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一位帝王凭借拍脑袋想出的决策,其后果往往是不可预见且可能产生负面影响。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群众维护秩序机制,其根本仍然基于行政思维。而朱元璋期待的是一种能够迅速改善现状的情景——不过,他很快发现事情并不像他所设想那样简单。“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即使有些人表现出了改邪归正的心态,但许多凶顽和心怀不轨的人依旧没有改变他们的心意,更糟糕的是,有些甚至利用这个机会公报私仇,从而勒索财物。
最终,在洪武十九年的某个时候,当常熟农夫陈寿六因为受县衙欺压,与弟弟和外甥一起擒拿县官携带《大誓书》前往面奏皇帝时,被视作榜样的典范。他未经法律程序便擅自取行动,没有证据,也没有旁证,但最终还是由朱元璋亲自审理,而且还受到奖励。这一切都显得有些奇怪,因为通常情况下,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事情应该受到审判,而不是被视作英雄。但为了防止官员滥用职权,他们不得不申明任何试图制造麻烦或干涉此事的人都会受到重罚直至族绝,并且禁止任何虚构指控或者捉弄性的行为。
尽管如此,最终结果似乎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即使存在这样一个模型作为榜样,如同陈寿六一样做出类似行为,却无法成为普遍规则,因为如果所有人都模仿他的做法,那么皇帝如何处理帝国其他的事务?到仁宗时代,即使允许人民首告,也必须经由有司拿问解送京治罪才行。这意味着虽然该制度最初具有很大的号召力,但是它并不能长久地解决问题,它只是一种短暂的手段,用来震慑那些腐败分子和暴君,同时也是为了给人们展示一些希望——无论是在何处,都有人愿意站出来反抗腐败与暴政,无论身处多么遥远的地方,都有人愿意采取行动去争取正义与公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小步进展,但它既不是万能,也不是长久有效的一个方案。而真正的问题其实更深层次,比如胥吏(管理文书工作人员)与衙门里的衙役们如何处理日常的事务,以及他们如何影响整个体系,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