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缚进京策朱元璋拍脑袋的高招
朱元璋的“绑缚进京策”:拍脑袋的高招,试图解决中国历史上最弱三朝的问题
明初,朱元璋采纳了一个名为“绑缚进京”的司法改革措施,这一举措被视为他的另一种“高招”。他通过颁布《大诰》这样的法律文件,以行政手段来改造司法体系,旨在重新整合社会并清洗不满的人士。这一系列措施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社会监控网络,是朱元璋惯用的治国手段。
《大诰》中的第五十九条乡民除患内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允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力为民除害,并可将这些老奸巨猾及在役、在闲之吏绑缚赴京。对于阻挡者,将予以重刑。
这一制度最初仅限于灭词讼、教唆诬陷之徒,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范围被扩大到所有扰民之徒,只是赋予了高年有德的耆民,而不再是贤良方正豪杰之士。这种制度虽然目的是为了打击那些扰乱秩序和欺压百姓的官员和恶霸,但实际操作中却导致了更多问题出现。
例如,在洪武二十六年之后,《大诰》三编中的条目不断被载入新颁律令中。但到了三编发布时,被恶意利用的绑缚制度已十分普遍,因此在三编中特地将“臣民倚法为奸”放在第一篇,并列举各种钻营绑缷条典型案例共计18个。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地江浙等地区,还包括山东、江西和南京周边地区,这些都证明了对离京师遥远的地方来说,“好心办坏事”的帝王决定不可即行执行。
朱元璋期待通过这项政策能迅速消除污染,但结果并非如愿。他发现许多恶人仍然认为这是不妥,他们继续犯错,不但未改善而且更加残酷。在一些地方,即便有市井小子借机公报私仇,将胥吏豪强绑缷勒索财物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最终,在洪武十九年的初期,他才发现常熟农人陈寿六谨遵圣意:“《大诰》一出,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因此特别推介其作为全国优秀典型。此案虽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却因陈寿六勇敢地擒拿县吏并携带《大诰》赴京面奏而获得奖赏,并免去杂役三年,同时还榜示市村,以防止官吏打击报复。
然而,这种制度并不持久。到仁宗掌朝时,更彻底放弃了此类策略,只允许首告但须经有司拿问解京治罪。这表明,无论是如何铁腕处理,也无法完全解决中国历史上最弱三个朝代所面临的问题,即官方权力过度集中与下层胥吏权力过度膨胀之间矛盾冲突,以及基层行政事务无法有效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