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风云朱瞻基的督抚盛世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显著。朱瞻基继位后,推动了地方治理从临时性质向正式体制过渡。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和“巡视”,旨在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关系。这一省级行政体制的建立,不仅体现了前朝皇帝对中央政府临时任务下发特任“巡抚”的做法,也标志着这种模式由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使用,并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成祖期间得到进一步发展。
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派遣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委派制度逐渐定型化。在宣德五年的某个时候,高级官员被授予不限期委派,“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民政、司法及军事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这些专使实际上将后来的巡抚制度化,但并未成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作为中央政府正式官员的一种专门委任。此类官员通常是六部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他们还获得加授高级监察空衔,并兼管提督或参理军务,以适应军事与行政管理日益交织的情况。
随着文官控制军事组织而增强,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并标志着从巡抚制向总督制转变。总督即负责处理涉及多个辖区文职协调的人物。在宣德五年的五月,由工部右侍郎周忱监督漕粮征收运输,从长江流域运往北京,此时“总督”这一称谓开始出现,其含义即为监督。这一模式在明英宗时得以系统化,其中这些专使既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又担任了巡抚和总督职务。因此,在明英宗时代,两者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