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瞻基改革监察制度革新明朝年号表以壮大天下治理之威
明宣宗即位初期,京城都察院腐败成风,影响严重。为了整顿朝纲,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对都察院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宣德三年(1428年),顾佐被委任为都御史,接替刘观,重新组织了北京和南京都察院的官员。共有43名官员因不称职而被罢免,其继任者必须接受严格的考核。此外,明宣宗还详细规定了都察院的工作程序和机构设置,同时扩大了其职权范围。
在永乐二十二年至宣德九年的期间内,有专门规定的一些监察任务,这些任务包括检查军队、建设项目以及京营的情况,以及监督南直隶地区征税及通过大运河运送粮食至北京的情况。这一监察制度渗透到了中央与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宫廷内部,每个领域均涉及民政、军事、财政与司法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监察活动对于维护国家机制顺畅运行以及向皇帝提出政策建议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在这段时间里,由于御史们揭露问题,大约240名以上官员遭到降职,还有一些人受到了提升或复职。而他们提交给皇帝的奏折达247份之多,其中至少揭露了659名官员和17人的不当行为。此外,他们还提出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为皇帝提供忠告和劝谏。
经过宣德三年的大规模机构变革,都察院御史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善,他们在批评时更加敢言,但同时也因为担心触犯私人禁忌而表现出犹豫。尽管明宣宗尊敬他们,但对玩忽职守或滥用权力的一方则依然严厉处理,被降职关押或流放;但不会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