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朱瞻基时期的督抚制度明朝历史讲解视频解析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最显著的成就之一是地方治理结构从临时性质向正式化转变。官员们被分配到各省担任巡抚,这一职位意味着他们需要“巡视安抚”当地民众。作为省级行政机构的核心,巡抚负责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这一省级管理模式的确立标志着之前几代皇帝为了应对紧急任务而临时委派中央政府官员担任“巡抚”的做法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巡抚”这一称谓早已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有过使用,而成祖则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派遣26名朝廷高官进行安抚民军的工作。明宣宗依循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选派两名官员前往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着时间推移,即宣德五年(1430年),授予无限期任期的大臣被指定至河南、陕西和四川,以便于处理民政、司法以及军事事务,并逐渐将这类长期管辖广大地区的事务制度化。此后,这些专使不仅包括了北方边境主要防区,从甘肃至辽东,也涉及到了更为广泛的地理范围。在承担如此巨大的地域责任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所谓“巡抚制度”系统化了。
然而,“巡 抚”从未被官方认定为一种正式职位,而是把其权力赋予那些同时在中央政府拥有正式职位的大臣,一种特殊授权形式。这类大臣通常来自六部中的侍郎,尤其是兵部侍郎。而且,他们还被授予监察院空缺位置。此外,“巡 抚”还被指定兼顾军务或参与军务管理。当军事力量日益增强并成为行政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时,这种情况变得越发普遍,并象征着随着文职人员控制军队机制退化的过程。“ 巡 抚 制度”随之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制的地方治理方式,其中总督即那些负责协调涉及一个以上区域的事务的人。
正是在宣德五年的五月期间,工部右侍郎周忱开始以监督漕粮运输到北京的问题闻名,他首次使用了“总督”的名称,此意即监督者。一旦这个先例得到明英宗时代的制度化,那些专使既扮演了巡 抚又肩负起明确的军事责任。在那之后,“ 巡 抚 制度与总督制皆趋于完善,并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