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画像中的朱瞻基揭秘督抚制度的兴起与影响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关键,其中最显著的一项成就是地方治理正式化。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这一职位含义广泛,意味着“巡视安抚”民众与军事力量。巡抚的职责包括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在省内的工作。这一省级行政结构体现了之前几代皇帝临时任务下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定官员“巡抚”的做法,从而形成了一个更加稳定的系统。“巡抚”这一称呼早已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使用过,并且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曾派遣26名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将两名高级官员派往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宣德五年(1430年),不设时间限制的大臣被委以负责河南、陕西和四川地区民政、司法与军事事务的重要任务。在此之后,这类委派范围扩展至从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主要地区。在长期管理如此庞大区域的事务上,这些专使实际上已经为后来的巡抚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尽管如此,“巡 抚”从未被认定为正式职位,而是将其权力赋予同时在中央政府担任正式官职的人士的一种特别授权。这类人通常是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并有可能获得监察机构空缺位置。此外,某些情况下,他们还被指定兼管军务或参与军务管理。当军事责任日益增多并开始对行政产生影响时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同时标志着文官逐渐控制了原本属于军队的事务。随着时间推移,“巡 抚制”逐渐演变成了后来的总督制,即一种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区域文职协调人的管理方式。
宣德五年的五月,一位工部右侍郎周忱开始监督长江流域漕粮征收与运输到北京的情况,此刻,“总督”的名称首次出现,其含义则是“监督”。这一先例在明英宗时得以制度化,那时候这些专使之一肩负起了既要担任巡 抚又要承担清晰军事责任的情形。在那段历史里,“总督制”以及它所依附的地方法规体制都趋向于成熟,它们成为明朝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