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风云揭秘朱瞻基时期的督抚制度革新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革新尤为关键,其中最显著的成就是地方治理从临时性质向正式化转变。官员们被委派至各省担任巡抚,这一职位意味着“巡视安抚”。巡抚不仅要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还需处理民政、司法和军事事务。这种以省为单位的行政架构体现了之前几代皇帝为了应对紧急任务而任命特定“巡抚”的做法所带来的变化。“巡抚”这一称呼自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便有所使用,而永乐十九年(1421年),成祖又派遣26名中央官员负责安抚民众。这一传统在洪熙元年(1425年)9月被明宣宗继续沿用,当时他派出两名官员前往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宣德五年的某个时候,任期不限的大型官员被授予长期管辖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的责任,从而进一步规范了这一制度。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这些专使者的职责范围扩展到包括从甘肃一直到辽东地区的一系列北方边境区域。此刻,他们实际上已经将后来成为总督职位的一部分工作制度化。
尽管如此,“巡抚”并未被视作实质性的职位,而是作为一种专门授权给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职的人士的一个额外赋能。这类人通常来自六部中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他们还获得了一些空缺监察高级官员的地位。此外,“巡 抚”还兼顾军队管理或参与军务。当军事力量在行政管理中变得越发重要时,这种情况更加普遍,并标志着文官逐渐控制了军事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巡 抚制”逐步发展成了我们今天所说的总督制,即一个文职协调者,被授予处理多个地区的事务。
此前,在宣德五年的五月,一位工部右侍郎周忱受命监督征收及运输从长江流域运往北京的大量漕粮之际,“总督”这一头衔首次出现,其含义即“监督”。这个先例于明英宗时得以固化,他期间这些专使者既担任过“ 巡 抚”,也承担了明确的军事责任。“ 巡 抚制与总督制均在明英宗朝趋于完善,它们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