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那些事儿金句摘抄朱瞻基的督抚盛世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制度变革尤为显著。朱瞻基皇帝推动了从临时性安排向正式体制转型的过程。巡抚制度不仅标志着地方治理结构的规范化,也体现了历代皇帝对中央政府权威的延伸和强化。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巡抚”这一职位首次被引入,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又派遣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工作。随后,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明宣宗进一步委派两名官员负责南直隶和浙江地区的事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任命方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宣德五年的某个时候,即1430年的某个月份,不限任期的大臣被授予长期管辖河南、陕西和四川省事务的人选。当这些专使面对跨越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主要区域的大规模任务时,他们实际上已经将巡抚职能系统化。这一制度虽然从未被视作实质性的正式任命,但它将职责委托给同时在中央政府担任正式职位的大臣——特别是六部侍郎,如兵部侍郎等。此外,巡抚还可能兼顾提督军务或参与军事决策,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军事与行政融合需求。
随着文官控制军队的情况日益普遍,“巡抚”逐渐演变成了“总督”的管理模式,其中“总督”意味着协调涉及多个地区的事务。周忱工部右侍郎在1430年的五月,被指定监督漕粮征集运输至北京,从而启用了“总督”这一称呼,其含义即为监督。此一先例于明英宗时得到固化,并确立了专使可以同时担任巡抚和总督,并承担明确军事责任。
因此,正如历史所揭示,“巡抚制”与“总督制”的发展,是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在明英宗时达到了成熟阶段,为后世留下了一段重要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