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朱瞻基的革新之举明朝那些事阅读推荐中的督抚制度解密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明确性与正式化程度的提升。在这段历史里,官员们被分配到各省担任巡抚,这一职位背后的含义深远,它意味着“巡视安抚”,即负责维护和平、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的关系。这种省级行政管理模式的确立标志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治理实行更为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这一制度的形成可追溯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当时就已经有了类似的安排,即由中央政府派遣特定的官员进行临时性的“巡抚”工作。成祖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曾派出26名朝廷官员去执行类似的任务。随后,在洪熙元年的九月,明宣宗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发展,他派出了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不断完善。在宣德五年的某个时候,一些任期不限的大臣被委以从河南、陕西、四川等地负责民政、司法以及军事事务。这项任务范围扩展到了从甘肃一直到辽东的一系列北方边境地区,使得这些专使实际上将后来的所谓“巡抚”制度化。
然而,“巡抚”并未成为一个固定的正式职位,而是一种特殊授权给那些同时在中央政府担任正式职务的大臣的一种委托。这类大臣通常来自六部中的侍郎,尤其是兵部侍郎。此外,他们还可能获得高级监察官员空缺之上的加衔。此外,当军事责任变得越来越重要时,这些大臣有时还被指定为兼管军务或参与军务,从而逐渐控制了军队本身。
随着时间的流逝,“巡抚制”逐渐演变成我们今天所说的总督制,其中总督指的是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区域文职协调的人物。当工部右侍郎周忱于宣德五年的五月,被指定监督长江流域漕粮运输至北京的时候,“总督”的称号首次出现,其含义是“监督”。这个先例最终在明英宗时代得到了系统化,并且这些专使者开始拥有清晰定义的地面责任。因此,在明英宗时代,两者的角色定型,并成为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