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历史事件朱瞻基革新之举 - 督抚制度的诞生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民众并维护和谐。这一制度体现了从中央政府临时任命特使进行安抚工作的做法向更为正式和系统性的管理方式转变。"巡抚"这一称呼早已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出现,并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的朝廷官员安抚军民工作中得到应用。在洪熙元年(1425年),明宣宗继续沿用这一制度,将两名官员派至南直隶和浙江进行“巡抚”。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宣德五年(1430年),不设任期限制的大臣被委以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的民政、司法与军事管辖权,使得这个制度更加成熟。这些专使负责从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地区的重要边防区域,而他们实际上已经将后来的巡抚职位制度化了。
然而,“巡抚”从未被视作实质性的职位,而是一种专门委托给同时在中央政府拥有正式职务的人士的一种任务。此类人物通常是六部侍郎中的兵部侍郎,他们还获得了监察高级空衔。此外,巡抚也被指定为兼管军务或协助处理军事事务,当此类情况日益频繁时,这表明文官逐渐控制了军队。而这样的发展标志着“巡 抚制”正在向后来的总督管理模式演变,其中总督指的是协调一个以上地区文职人员。
宣德五年的工部右侍郎周忛首次使用“总督”一词来描述监督漕粮运输,从长江流域运往北京的问题,此举最终在明英宗时得到规范。当时,这些专使既有巡 抚之责也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因此,在明英宗统治期间,“ patrol 和 总督制 都趋于成熟,并成为 明代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