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朱瞻基时期督抚制度去故宫前10大忌讳解密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民心并维护和谐。这一制度体现了从中央政府临时任命特使进行安抚工作的做法向正式设立地方高级行政长官的转变。“巡抚”这一名称早已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出现,并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的“安抚军民”行动中得到进一步推广。在洪熙元年(1425年),明宣宗派遣两名官员至南直隶和浙江执行“巡抚”任务,这标志着这种形式化过程的开始。当宣德五年的任期不限性高级官员被委派至河南、陕西及四川负责民政、司法与军事事务时,这种系统化趋势继续加强;随后,此类专使任务扩展至北方边境地区,从甘肃到辽东。
这些承担大规模管辖区域责任的大臣实际上将后来的巡抚制度化。尽管巡抚未曾被视为实质性的官方职位,而是作为中央政府正式官员的一种特别授权委托给予他们。此类受托人通常来自六部侍郎,尤其是兵部侍郎,并获得监察高级空衔。此外,巡抚还可能兼领提督军务或参与军务管理,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地区控制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文官逐渐掌握了军事指挥权。随着时间推移,巡抚制逐步发展成今日所称之总督管理体系,其中总督意味着协调涉及一个以上地区的事务。
此前,在宣德五年的五月,由工部右侍郎周忱监督漕粮征收运输从长江流域送往北京的情况下,“总督”这一职位名称首次使用,其含义即为监督。此一先例在明英宗时得以规范,该时期专使既有定下的巡 抚和总督职责,同时具备清晰的军事责任。一旦成为常态,它们就在明代行政等级结构中扮演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