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风云朱瞻基督抚制的盛世智慧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演进中,明宣宗时期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正式制度化的地方治理模式。官员们被派往各省担任巡抚,其职责包括安抚民心并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工作。这种新型省级行政架构体现了过去几代皇帝为了应对特殊任务而临时任命“巡抚”的做法,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起已有所尝试,成祖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曾派遣26名中央官员进行安抚工作。明宣宗继承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委派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执行“巡抚”任务。当宣德五年(1430年),不定期高级官员被授予无限期任期,负责河南、陕西和四川地区的民政、司法和军事管理,这一制度化过程得以进一步发展;仅五年的时间里,这类专使的职责扩展至从甘肃到辽东北方边境区域。此刻,他们已经将后来的“巡抚”制度化,并实际上把这个职务作为长期管辖大片地区的一种正式权力。这些建制中的官方通常是六部侍郎,其中兵部侍郎尤为重要,并且他们常被赋予监察高级空衔。此外,巡抚还可能兼顾提督军务或参与军务,当军事地位日益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为文官控制军队提供了基础。随着总督管理方式逐渐取代原有的巡 抚制,“总督”这一称呼开始于宣德五年的漕运监督周忛恩,他负责监督从长江流域运送粮食至北京的事宜。在明英宗时期,此类专使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一些人既担任了巡 抚又肩负了明确的军事责任,使得这两个系统趋于完善,它们成为明朝地方行政等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